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未滿21歲的非中國籍人士如按「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永久居住地聲明須由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年滿21歲的申請人則自行作出聲明;聲明人的安排不同,並不代表申請人的資格可以由父母或監護人取代。(核實日期:2026-10-01)
未滿21歲與年滿21歲的分別是甚麼?
| 申請人情況 | 永久居住地聲明的作出人 |
|---|---|
| 未滿21歲 | 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 |
| 年滿21歲 | 申請人本人 |
這項安排只回答「聲明由誰作出」。不論申請人是否未滿21歲,都不能因此視為自動符合資格;申請人本身仍須符合相關居留權條件,並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令人信納的資料。
聲明由誰作出,是否就代表申請人符合資格?
不會。這裏處理的是《入境條例》第(d)項的非中國籍通常居住者申請途徑。相關條件包括:
| 條件 | 具體要求 |
|---|---|
| 國籍 | 為非中國籍人士 |
| 入境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
| 通常居住 | 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 |
| 永久居住地 |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
| 連續7年的計算 | 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 |
申請人還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換言之,聲明是第(d)項申請的一部分,並不是取代上述條件的獨立資格。
作出聲明後,還要提供甚麼資料?
聲明人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官方資料列出的可包括: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以上是官方列舉的「可包括」資料,並不代表每項都必然完全相同或一概要求提交。具體需要甚麼證明,應以入境事務處最新申請指引及表格為準。
父母或監護人作出聲明後,已經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嗎?
沒有。根據第(d)項聲稱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份。作出聲明、連續通常居住及提供資料,均不能單獨保證申請結果。
永久性居民身份確立後,入境事務處列明的確立證明包括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已附貼於本人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這與其他未滿21歲的子女類別是否是同一件事?
不是。本文處理的是非中國籍人士根據第(d)項,以通常居住連續7年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提出申請。若申請依據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未滿21歲子女,或其他涉及出生地及親子關係的類別,適用的身份及聲明安排可能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本文所述安排。
本文只作一般資料說明;正式申請前,應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申請表格及個案要求為準。
常见问题
未滿21歲是否必須由父母兩人共同作出聲明?
上述入境事務處資料只說明聲明須由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並沒有說明父母必須同時作出。實際簽署或提交方式應按指定表格及最新要求處理。
合法監護人作出聲明是否一定獲接納?
不一定。合法監護人只是在未滿21歲人士作出聲明的安排中所列人士之一;申請人仍須符合第(d)項的資格條件,並提供足以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的資料。
年滿21歲後,該項聲明是否仍可由父母代作?
就這項按申請人年齡區分的安排而言,年滿21歲的申請人應自行作出永久居住地聲明。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代作安排適用於未滿21歲人士。
有連續居住7年的記錄及父母聲明,是否一定可以獲批?
不可以。連續通常居住、永久居住地聲明及證明資料只是申請審核的組成部分。入境事務處處長須信納相關要求獲符合並批准申請,任何聲明人均不能預先保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