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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後在港出生並按過渡安排被視為永久居民,有甚麼限制?

2026年10月1日

資料核實日期為2026-10-01。按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的現行說明,任何未滿21歲人士,如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於香港出生,而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根據《入境條例》的這項過渡安排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便被視為具有該身份。該人士還須在任何地方均無其他居留權;年滿21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這項過渡安排要求甚麼條件?

條件 具體要求
出生日期及地點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於香港出生
父母身份 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根據這項過渡安排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年齡 未滿21歲
其他居留權 在任何地方均無居留權,包括香港;惟根據本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因此,單憑出生日期及地點並不足以符合這項安排。就本項條件而言,父母的身份來源也須是「根據此項」而屬永久性居民,不能直接以父母透過其他途徑取得的永久居民身份代替。

「任何地方均無居留權」包括哪些地方?

這項限制的範圍是「任何地方(包括香港)」。換言之,該人士在香港以外以及香港本身,都不能另有居留權;根據本規定取得的居留權則不在限制之內。

如果某人在符合條件時已持有其他居留權,便不符合這項過渡安排所列的資格條件。這只涉及能否依本項安排被視為永久居民,不應等同判斷其是否符合其他居留權類別。

年滿21歲後還有甚麼途徑?

按本項過渡安排取得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會在該人士年滿21歲時終止,不會自動延續。

屆時仍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d)項獲得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是另一項申請途徑,並非把原來的過渡身份延續至21歲後。

常見問題

只是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是否一定符合?

不是。除出生日期及地點外,還須符合年齡、出生時父母身份,以及在任何地方均無其他居留權等條件。

出生時父親或母親符合便可以,還是其他親屬也可以?

官方條件是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根據這項過渡安排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非泛指任何親屬。

已有另一個居留權,是否仍可按這項安排被視為永久居民?

就這項過渡安排而言,不符合「在任何地方均無居留權」的條件;惟根據本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年滿21歲後,這項身份會否自動延續?

不會。該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根據這項過渡安排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可另行申請根據第(d)項获得该身份。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