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明確: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生效的《入境條例》已屬香港永久居民,並繼續保持中國公民身分的中國公民,由該日起繼續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這並不表示所有中國公民都會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已列明這項過渡性安排(核實日期:2026-10-01)。
身分延續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 判斷項目 | 過渡性安排所指的內容 |
|---|---|
| 原有身分 | 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生效的《入境條例》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
| 延續條件 | 繼續保持中國公民的身分 |
| 法律結果 | 由1997年7月1日起繼續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 |
因此,不能只看是否曾在1997年7月1日前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原有身分及後續的中國公民身分,都是這項安排的必要條件。
為甚麼「繼續保持中國公民身分」不可缺少?
如果某人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但後來不再保持中國公民身分,便不能依據這項過渡安排得出相同結論。
反過來,現在具有中國公民身分,也不代表必然符合這項安排。往後仍須查看該人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是否已根據當時生效的《入境條例》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入境條例》,有六類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符合過渡性安排的人士也有資格。其他相關類別包括: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這些類別按出生地或通常居住年期判斷,與上述身分延續安排不同,不能只憑中國公民身分直接套用。
「1997年前只有居留權」是否屬於同一安排?
不是同一項條件。香港入境事務處另行列出:不屬(a)至(e)項類別,而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這類人士須:
- 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規定的資料,以判斷其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
- 作出聲明,表示自己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
- 如未滿21歲,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這項資格不應與「原本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繼續保持中國公民身分」的過渡安排混為一談。
永久性居民身分可以憑甚麼文件確立?
香港入境事務處列明,永久性居民身分可藉以下文件確立:
- 有效居留權證明書,而且該證明書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 發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 發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來源以「或」列出這些確立方式,不應理解為三份文件必須同時備妥;個別人士實際持有甚麼文件,仍應按自身情況核對。
合資格是否代表已可行使居留權?
兩者並非完全相同。香港入境事務處明確指出,以有關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享有居留權,只可在該身分確立後行使。
因此,評估個案時,應分開理解「符合某項資格」、「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經確立」及「可以行使居留權」,不能只因符合資格便假設身分已自動確立。以上為一般資訊;個別身分及所需文件,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只有「1997年前已是永久居民」這一項是否足夠?
不足夠,還須符合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生效的《入境條例》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繼續保持中國公民身分這項條件。
這項安排是否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
不適用。它只處理緊接1997年7月1日前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並繼續保持中國公民身分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或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是其他资格类别。
1997年前只有居留權,是否等同已是永久居民?
不等同。屬於「只擁有香港居留權」而非要先符合(a)至(e)項類別的人士,須按另一項資格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怎樣確認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確立?
可按入境事務處列出的方式核對,包括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或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