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僅因父母在子女出生後才取得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子女便自動符合《入境條例》第(c)項。若子女是中國公民且在香港以外出生,關鍵是子女出生當時,其中一位中國籍父母是否已屬第(a)或第(b)項;若按第(b)項判斷,通常居住連續7年或以上的門檻須已在出生前滿足。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明文採用「在該子女出生時」這項判斷;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第(c)項究竟要求甚麼?
《入境條例》列出六類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人士,其中與父母在子女出生時的資格直接相關的是:
| 類別 | 官方資格 |
|---|---|
| 第(a)項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 第(b)項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 第(c)項 |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於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屬第(a)或第(b)項 |
因此,第(c)項包含三個核心判斷:子女是中國公民、子女在香港以外出生,以及父母在子女出生當時已屬第(a)或第(b)項。它不是單純以父母其後是否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判斷。
「連續7年」計算的是誰的時間?
就第(c)項而言,連續7年是第(b)項對中國公民的居住資格要求,不是要求子女出生後再等待7年。
- 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符合第(b)項,便具備第(c)項所要求的父母資格。
-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出生後才累足連續7年的通常居住期,日後符合第(b)項,不能單憑時間先後補回子女出生時欠缺的条件。
- 如果父母本身符合第(a)項,則第(c)項所指的7年要求並不是必經條件。
要分清「何時首次符合第(a)或第(b)項」與「何時取得證件確立身分」。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時已屬第(a)或第(b)項,只是其後才取得相關證件,不能僅憑證件簽發日期否定其出生時的類別;反之,如果出生時尚未符合,其後才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不會自動令子女符合第(c)項。
符合第(c)項後,何時可以行使居留權?
符合資格與實際行使居留權是兩個不同問題。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的資格一覽表,以第(c)項所指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享有居留權,只可在該身分確立後行使。
該身分可藉以下文件確立:
- 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 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或
- 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因此,即使父母其後已確立自己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子女仍須按第(c)項判断出生時條件,並確立其本身的第(c)項永久性居民身分,方可行使居留權。
哪些情況不能直接套用第(c)項?
如果中國公民子女在香港出生,本身符合第(a)項,其資格並不取決於父母其後何時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如果子女在香港以外出生,而父母在子女出生時未屬第(a)或第(b)項,則不能只憑父母日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作出第(c)項結論。這也不代表子女必然沒有居留權,而應按其自身情況另行檢視《入境條例》其他類別及過渡性安排。
核對第(c)項時,可依次確認:
- 子女是否為中國公民;
- 子女是否在香港以外出生;
- 父母在子女出生當時是否已屬第(a)或第(b)項;
- 如按第(b)項判斷,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要求是否已在出生前滿足;
- 子女本身的第(c)項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否已確立。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父母在孩子出生後才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子女就自動有居留權嗎?
不會。若子女在香港以外出生,父母日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不能取代第(c)項所要求的「子女出生時」父母資格。
父母以前在香港通常居住,並不代表已符合第(b)項?
第(b)項要求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就第(c)項而言,這7年須在子女出生前已滿足;出生後才完成的居住期不能單獨使子女符合第(c)項。
子女在香港出生,也需要等待父母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嗎?
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本身符合第(a)項,毋須依靠父母在子女出生後才取得的永久性居民身分。
子女符合第(c)項後,可以立即行使居留權嗎?
不可以只憑符合資格便立即行使。第(c)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方可行使相關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