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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國籍人士提交香港永久居民申請後,幾時才算取得居留權?

2026年10月1日

(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就第(d)類非中國籍人士而言,遞交申請、作出聲明或提交證明資料,均不等於即時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只有申請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申請人才具有第(d)類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第(d)類的關鍵居住期限,是緊接申請日前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居留權則須在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才可行使。詳見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

申請已提交、連續7年也已居住,為何仍未有居留權?

符合居住年期只是其中一項條件,不會自動令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身分。不同階段的法律效果如下:

階段 身分及居留權效果
作出聲明、遞交申請或提交證明資料 只代表已進入申請程序;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第(d)類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
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 符合一項重要資格條件,但不包括聲明、證明資料及審批等要求
申請獲處長批准 這是具有第(d)類永久性居民身分所需的法定前提
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 才可以行使以該身分享有的居留權

因此,收件確認、已交回申請表或證明文件齊全,都不應直接當作已取得居留權。

第(d)類的聲明及證明資料有哪些要求?

第(d)類申請涉及以下條件:

項目 官方要求
入境及旅行證件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通常居住期 緊接申請日前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
永久居住地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聲明 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
證明資料 向處長提供資料,使其信納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如果申請人未滿21歲,有關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入境事務處列出的證明資料可包括以下方向: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這些是官方列舉的資料例子,不是只限於上述項目。該頁也沒有就「合理收入」列出統一金額門檻。

獲批後,還要具備甚麼才可行使居留權?

處長批准是必要前提,但實際行使居留權時,應以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經確立為準。入境事務處列明,該身分可藉下列有效文件確立:

身份確立文件 條件
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必須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 必須是發予本人的有效證件
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必須是發予本人的有效證件

申請回執、提交文件的確認或未附貼於旅行證件的居留權證明書,不應視為等同上述有效身分文件。

官方有沒有列明提交申請後的辦理時限?

上述入境事務處頁面沒有列明固定審批日數,也沒有承諾提交後在某個日期取得批准。因此,不能把連續7年居住期理解為審批期,亦不能在官方沒有訂明的情況下自行估算取得日期。

可以確定的是:處長批准前,申請人不具有第(d)類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居留權亦只可在該身分確立後行使。

第(d)類有沒有1997年的過渡性安排?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如符合下列其中一種定居或返港情況,可根據第(d)項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獲豁免遵守第(d)項第二及第三點:

過渡性情況 所列定居或返港條件
緊接1997年7月1日前 已在香港定居
緊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 自該日起計18個月內返港定居
緊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 自該日起計18個月後返港定居,而且未曾在連續36個月或以上的期間不在香港居住

這些日期是特定歷史資格條件,不是現行申請的審批時限。過渡性安排亦不改變上述界線:按第(d)項聲稱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者,在向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分。

以上為一般資料;個案是否合資格及實際所需文件,應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和辦理要求為準。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入境處已收件,是否代表已取得居留權?

不代表。收件只代表已提交申請;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申請人不具有第(d)類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居留權須在該身分確立後才可行使。

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是否可以自動取得第(d)類身分?

不可以。連續7年通常居住只是其中一項條件,申請人還須符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按規定作出聲明、提供令處長信納的資料等要求,並須經處長批准。

提交申請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何時確立?

批准前並沒有第(d)類永久性居民身分。處長批准後,申請人仍須以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香港特區護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確立身分,才可行使相關居留權。

官方有沒有公布固定審批時間?

上述官方頁面沒有列明固定審批日數。連續7年是資格居住期,不是提交申請後的處理時間;個案進度應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為準。

中國公民能否直接使用第(d)類申請?

第(d)類明文針對非中國籍人士。中國公民即使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也不會因此自動成為第(d)類申請人;其身分應按入境事務處列明的其他適用類別另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