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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國籍人士申請香港居留權,為何要聲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2026年10月1日

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指出,根據《入境條例》,有六類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第(d)項是其中之一。非中國籍人士根據第(d)項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須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該7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申請人還須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並提供資料,但聲明本身不等於批准,在申請並獲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該項永久性居民身份。

為何連續居住7年仍要作聲明?

第(d)項並不只計算居住時間。官方資料把「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與「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分別列明,並另外要求作出指定格式的聲明,以及提供令處長信納的資料。

因此,聲明是就永久居住地作出的正式表示,證明資料則用於支持該表示。兩項要求不能互相取代,居住滿7年也不代表申請已符合第(d)項的全部要求。

第(d)項有哪些明示要求?

核對項目 第(d)項的要求
適用人士 非中國籍人士
進入香港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通常居住 連續7年
居住年期 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
永久居住地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聲明 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
證明資料 向處長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這些要求須按同一次申請的實際情況一併核對,不能只以其中一項代替其餘要求。

哪些資料可以支持永久居住地聲明?

入境事務處表示,證明資料可包括:

證明方向 官方列明的資料例子
居所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家庭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收入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官方使用的表述是「可包括」,因此不應把這些資料理解為只要提交其中一項便必然獲批;不同申請人的整體情況仍須由入境事務處處長判斷。

未滿21歲的聲明由誰作出?

如果聲明人未滿21歲,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這是第(d)項聲明要求中的另一項安排。

聲明與永久性居民身份有何分別?

聲明是申請其中一部分,並非身份證明。官方資料列明,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藉以下文件確立:

  • 已附貼於本人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 發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 發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在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申請人不具有第(d)項永久性居民身份;聲明獲提交或提供證明資料,均不等同於結果已經確定。

以上為一般資訊,個別申請人的文件及資格應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和實際審批結果為準。

常見問題

提交聲明後是否已代表申請獲批?

不是。聲明只是第(d)項申請的一部分,申請仍須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

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7年是否已經足夠?

不足夠。第(d)項還包括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作出指定聲明及提供令處長信納的資料。

有香港慣常居所是否必然符合第(d)項?

不一定。慣常居所只是官方列明可包括的證明資料之一,不能單獨視為符合全部要求。

未滿21歲可以自行作出聲明嗎?

不可以。官方規定,未滿21歲人士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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