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列明,非中國籍人士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可作為證明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資料之一。家人在港不會自動取代申請人本身的資格審核;申請人仍須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等要求。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家庭在港是資格條件,還是證明資料?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有六類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港,是非中國籍申請人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時可考慮的資料,並不是另一項獨立資格類別。
相關核心條件如下:
| 核查項目 | 官方列明內容 |
|---|---|
| 適用人士 | 非中國籍人士 |
| 入境紀錄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
| 居住要求 | 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 |
| 計算期間 | 連續7年須為緊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期間 |
| 永久居住地聲明 | 須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
| 證明方向 | 提交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
| 身份狀態 | 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
因此,家庭成員在港主要協助回答「香港是否為申請人的永久居住地」,不能代替申請人本身的連續居住要求。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港可以怎樣支持申請?
香港入境事務處使用「可包括」的表述,列出的資料包括: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這些是證明資料的舉例,不是完整的文件清單。上述說明亦沒有為家庭在港證明指定單一表格、證明書或其他特定文件。因此,不宜自行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部在港」理解為明文獨立的資格門檻,也不應只憑家人所在地作出結論。
申請前應核對哪些事項?
- 核對申請人本人是否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內,通常居住於香港。
- 按規定格式作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如申請人未滿21歲,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 整理與慣常居所、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港,以及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合理收入有關的資料。
- 把各項資料一併提交,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評估是否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不能只提交家庭在港一項。
永久性居民身份正式確立後,官方列明的證明方式包括有效居留權證明書(須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以上是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公開資料所作的一般說明;正式申請時,應以該處最新公布的資格、表單及證明要求為準。
常見問題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必須全部在香港?
上述官方說明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列為可包括的證明資料,而不是這段資格說明中的獨立明文門檻。不能單憑這項措辭推論所有家庭成員都必須在港,仍須按整份申請資料評估。
家人都在香港,是否可以代替申請人的連續7年居住要求?
不可以。連續7年通常是申請人本人的居住資格要求;家庭主要成員在港,只屬支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證明方向。
除家人在港外,官方還列出哪些證明方向?
官方舉例包括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以及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這些例子不能視為完整或唯一的文件清單。
未滿21歲人士的聲明由誰作出?
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提交申請後是否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
不是。根據這項資格聲稱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