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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國籍人士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時,「慣常居所」有何作用?

2026年10月1日

「慣常居所」是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申請人是否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時,可參考的證明資料之一;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使用「可包括」的措辭,因此它不是單獨的資格條件或自動批核依據。根據《入境條例》,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符合這項類別;通常居住的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本文資料核實日期為 2026-10-01。

「慣常居所」與「永久居住地」是否同一回事?

兩者在申請中的層次不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是這項資格中的明確要求;「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則是處長可以考慮的證明資料之一。

換言之,惯常居所可以支持申請人與香港之間有實在、持續的居住關係,但官方表述沒有把兩者列為完全相同。即使申請人指出自己在香港有慣常居所,也不會因此單獨取代連續七年通常居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以及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等要求。

官方列出了哪些可包括的證明資料?

入境事務處在上述一覽表列出的資料範圍包括: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申請人的家庭主要成員,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這些是官方所列「可包括」的資料維度,不是獲接納文件的固定清單。該頁沒有就慣常居所統一列出必須提交的文書種類,也沒有說其中某一項可以單獨取代處長信納的要求。

需要指定格式的「聲明」,與支持聲明的「證明資料」也不應混為一談:聲明須使用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至於慣常居所的證明資料,該頁並無列出統一的文書類別。

聲明與證明資料要怎樣配合?

申請人除了要作出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也必須向處長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自己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項目 官方要求
聲明內容 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聲明格式 使用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
未滿21歲人士的聲明 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其他資料 須提供足以令處長信納的資料,當中可包括慣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員所在地及合理收入等
身份成立 必須向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後,才具有該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因此,聲明、慣常居所資料及其他資料是相互配合的整體,不能把其中一項視為必然足以單獨證明永久居住地。

準備資料時最容易混淆甚麼?

最需要分清的是「連續七年」與「有香港居所」。

  • 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不能理解為把不同期間的居住日子簡單加總。
  • 慣常居所是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中一項可能資料,但不等於整套資格要求。
  • 聲明格式有明確要求,而支持聲明的文件種類在官方一覽表中沒有統一列明。
  • 提交資料與取得身份是兩個不同階段;在未申請並獲處長批准前,聲稱符合這項類別的人士並不具有該項永久性居民身份。

整理資料時,應以真實情況為基礎,清楚说明有关事实与连续通常居住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之间的关系,不应把任何自行整理的文件清单误称为入境事务处的固定要求。办理前亦应再核对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只要在香港有慣常居所,便一定符合居留權資格嗎?

不一定。惯常居所只是可參考的證明資料之一。申請人仍須符合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於香港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等條件,並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

官方是否規定必須提交某一種「慣常居所證明」?

上述入境事務處一覽表沒有列出統一的文書種類,因此不應把自行整理的文件清單當成官方固定要求。聲明則須使用處長規定的格式,兩者並不相同。

七年居住期可以由不同期間加總嗎?

不可以。官方要求的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於香港,而不是把不同期間的居住经历相加。

未滿21歲人士的聲明由誰作出?

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提交聲明及惯常居所資料後,是否已算永久居民?

並非如此。根據這項類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