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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與非中國籍人士連續通常居住7年申請香港永久居民,條件有何不同?

2026年10月1日

結論很直接:第(b)類是「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以上」;第(d)類則是「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兩者共享「連續通常居住7年」的核心要求,但第(d)類另有有效旅行證件入境、永久居住地聲明及提交資料的要求。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指出,根據《入境條例》有六類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符合過渡性安排的人士亦合資格;本文只比較第(b)及第(d)類。(核實日期:2026-10-01)

第(b)類與第(d)類的條件差異在哪裡?

比較項目 第(b)類:中國公民 第(d)類:非中國籍人士
通常居住要求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以上 同樣須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
入境條款 類別文字沒有把「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另列為本項條件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永久居住地 類別文字沒有另列永久居住地聲明 必須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證明資料 類別文字沒有另列第(d)類所述的證明資料要求 必須提供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身分效果 符合第(b)類者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 聲稱根據第(d)類具有該身分者,在提出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分

這個比較只針對兩項居留權類別的文字,不是一般入境通行或所有申請文件的完整指南。也就是說,第(b)類沒有另列有效旅行證件入境要求,並不代表中國公民進入香港時毋須符合其他適用規定。

第(d)類的聲明與證明資料怎樣理解?

第(d)類不只是要求非中國籍人士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還要求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相關要求包括:

  • 作出聲明: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聲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 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為聲明:如果聲明人士未滿21歲,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 提交證明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入境事務處列出的證明資料可包括: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這些是「可包括」的資料例子,不是必然獲批的保證,也不能單憑其中一項自行判定申請人已符合第(d)類。

連續通常居住7年是不是只看曾住過?

就第(d)類而言,連續通常居住七年的期間,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因此,重點不只是曾經在香港居住,而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符合連續通常居住的要求;個別起訖日期則應按申請人的實際證明及入境事務處審核判定。

符合第(d)類後是否自動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不會。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說明,聲稱根據第(d)類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分。

第(b)類的條文表述不同:符合第(b)類者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兩項類別的身分效果並不能混為一談。

哪些文件可以確立永久性居民身分?

香港入境事務處頁面列明,永久性居民身分可藉以下文件確立:

  • 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 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這些是確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文件,與第(d)類用來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申請資料屬不同層次,不應混為一談。

本文只提供一般資料,並不保證任何申請結果;正式申請前,應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適用條文及審核要求為準。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第(b)類與第(d)類是否都只需連續通常居住7年?

不是。第(b)類適用於連續通常居住於香港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第(d)類則另有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作出永久居住地聲明及提交證明資料等要求。

第(d)類的連續7年可以是很久以前的居住經驗嗎?

不可以概括而言。第(d)類所指的連續通常居住七年,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未滿21歲人士可以自行作出第(d)類聲明嗎?

不可以。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提交合理收入資料後是否必然獲批?

不是。是否有合理收入只是入境事務處可能考慮的證明資料之一;申請人仍須提交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其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並須申請獲批。

已符合第(d)類的居住年期,為何仍未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因為聲稱根據第(d)類具有該身分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