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核實日期2026-10-01,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於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符合這項香港居留權資格的關鍵,是在子女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已屬於以下其中一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
符合這項類別後,子女仍不能在出生時直接行使居留權;以其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享有居留權,只可在該身分確立後行使。入境事務處指出,《入境條例》合資格類別共有六類,另有符合過渡性安排的人士;本文聚焦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所涉及的類別。
父母在子女出生時要符合哪些條件?
先確認子女是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於香港以外所生,再檢查父母其中一人在子女出生當時屬於哪一項:
| 父母一方的类别 | 具体条件 |
|---|---|
| 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类别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 连续通常居住类别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两项是「或」的关系,不是必须同时符合。父母其中一人在子女出生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满足这项父母身份条件;另一方无须再符合另一项。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才累计满7年,符合吗?
如果依赖的是「连续通常居住香港7年或以上」这一项,相关条件须在子女出生时已经存在。仅仅在子女出生后才开始累积连续7年,不能补足这项资格所要求的出生时条件。
这项判断只针对本文讨论的「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类别,并不代替对其余合资格类别的个别评估。
符合资格后,何时可以行使居留权?
香港入境事务处明确指出,子女以该项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享有居留权,只可在其永久性居民身分确立后行使。身分可藉以下文件确立:
- 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
- 有效居留权证明书,但该证明书必须已附贴于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上。
因此,需要分开判断两个问题:父母身份条件是否在子女出生时已经符合,以及子女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否已经确立。前者符合,并不表示出生当天已经可以行使该项居留权。
官方资料有否列明申请文件和處理時限?
本文引用的官方资格说明,没有列出这项香港以外所生子女资格的统一申请文件清单、表格或处理时限。实际提交哪些证明,以及如何证明父母在子女出生时所属的类别,应以香港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和个案的最新要求为准。
本文只提供一般资料,不承诺资格审批或居留权行使结果。
常见问题
只需父母其中一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吗?
可以,但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子女须是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父母其中一人须在子女出生时属于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类别,或连续通常居住香港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类别。
父母在孩子出生后才住满7年,可以通过这条资格取得居留权吗?
就这项香港以外所生子女资格而言,不可以仅靠出生后补足7年,因为条文要求父母在子女出生时已经属于相关类别。
符合父母条件后,孩子出生时即可行使居留权吗?
不可以。子女须先确立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才可以该项身分行使居留权。
没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否一定代表身分未确立?
不一定。永久性居民身分亦可藉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已附贴于有效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