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入境條例》的資格分類而言,答案是「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六類合資格人士之一。但符合資格不等於身分已經確立;以該類身分享有居留權,只可在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行使。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指出,符合其中一個類別的人士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就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言,該頁同時把「符合資格」與「身分確立後方可行使」分開說明。
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符合哪一項資格?
| 判斷項目 | 入境事務處列明的條件 |
|---|---|
| 國籍身分 | 中國公民 |
| 出生地 | 香港 |
| 出生時間 | 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
| 資格結果 | 屬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類別 |
因此,若問題只是「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否落入合資格類別」,答案屬肯定;但不能單憑符合這一項資格,便直接認定某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及文件狀態已經確立。
符合資格後,可以立即行使居留權嗎?
不應把兩件事混為一談:
- 符合資格,是指其出生身分符合《入境條例》列明的類別。
- 行使居留權,則須以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確立為前提。
換言之,出生在港是這一類中國公民的資格條件,但實際行使居留權前,仍須確認其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否已經確立。
哪些文件可以確立永久性居民身分?
入境事務處列明,永久性居民身分可藉下列文件確立:
| 文件 | 狀態要求 |
|---|---|
| 香港特區護照 | 已發予本人並且有效 |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已發予本人並且有效 |
| 居留權證明書 | 有效,並且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
因此,單純知道自己在香港出生,不能取代對實際身分及有效文件的核對;不同個案應按入境事務處最新要求確認。
「通常居住連續7年」是同一項資格嗎?
不是。入境事務處的同一資格清單亦列出,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這是另一項資格條件,不能與「在香港出生」的類別直接混用。
該清單亦指出,符合《入境條例》過渡性安排的人士亦有資格享有居留權。過渡性安排屬另一項資格說明,不能據此推論符合資格便無須確認身分是否已確立。
實際判斷時應先核對甚麼?
可按以下次序閱讀官方規則:
- 核對出生人士是否具有中國公民身分,以及是否在香港出生。
- 確認出生時間屬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 區分「符合資格」與「永久性居民身分已確立」。
- 如並非依在港出生資格,而是依連續7年通常居住或過渡性安排,應另行評估相應類別。
- 辦理前再以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及個案文件要求為準。
以上為一般資料,並不對任何個案的批准或居留權行使結果作出保證。
常見問題
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出生也包括在內嗎?
包括。入境事務處使用的範圍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因此並非只涵蓋1997年7月1日以後出生的人士。
合資格後是否可以在出生當日立即行使居留權?
不能只憑出生事實作出這項判斷。官方明確指出,以該項身分享有居留權,只可在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行使。
哪些文件可以確立永久性居民身分?
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已附貼於本人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均可作為確立身分的文件。
在港出生與連續居住7年是否相同?
不同。前者是中國公民的出生資格,後者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另一類資格,兩者不應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