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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在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何時符合居留權資格?

2026年10月1日

截至2026-10-01核實,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所列第(e)類並非只要在香港出生便自動符合。子女須由屬第(d)類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而且父或母在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符合者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子女年滿21歲時,這項第(e)類永久性居民身份便會終止,但仍可申請按第(d)類取得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香港出生是否就自動符合?

不是。出生地只是其中一項條件,還要核對父母的第(d)類身份,以及他們在甚麼時候已實際享有香港居留權。

判斷項目 第(e)類的明文要求
出生 由屬第(d)類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條文涵蓋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父母身份 父親或母親屬第(d)類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居留權時點 父或母在子女出生時,或在子女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子女年齡 子女屬未滿21歲人士

因此,僅憑「子女在香港出生」或「父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概括說法,不足以判斷是否符合第(e)類。

父母按第(d)類取得身份時要核對甚麼?

對適用通常居住安排的非中國籍人士,入境事務處列明的第(d)類條件包括: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以及按規定格式作出聲明並提供證明資料。

其中,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期間,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入境事務處表示,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資料可包括: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這些是入境事務處列舉的證明方向,不是固定的收入門檻,也不代表只提供其中一項便必然符合資格。

更重要的是,官方明確指出:聲稱按第(d)類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份。因此,父母日後「可能符合第(d)類」,與其在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已經在法律上「享有居留權」,是兩個需要分開核對的問題。

過渡安排也須另行留意。在1997年7月1日前已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可按入境事務處列明的過渡情況判斷,包括相關定居安排,並就第(d)類第二及第三點獲豁免;因此,不能把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規則直接套用於所有非中國籍人士。

符合資格與已確立身份有甚麼分別?

符合第(e)類的條文條件,不等同已經持有身份證明文件。入境事務處列明,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藉以下文件確立:

文件 官方列明的條件
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發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發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居留權證明書有效,並已附貼於本人的有效旅行證件上

這些是確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方式,不能只根據子女在港出生或父母符合第(d)類,就直接推論相關證明文件已經簽發。

以上只作一般資料;個別申請是否符合資格,以及具體證明和最新安排,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及審批為準。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都可以享有居留權嗎?

不可以。子女還須由屬第(d)類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而且父或母須在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父母在孩子出生時尚未享有居留權,是否一定不符合?

不能單憑出生時尚未享有便立即排除。第(e)類的時間條件包括「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已享有居留權;父母仍須符合第(d)類身份要求。如果只在子女年滿21歲後才享有,便不符合這項明文時間條件。

子女年滿21歲後,是否不能再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可以。第(e)類永久性居民身份於年滿21歲時終止,但屆時仍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按第(d)類取得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符合第(e)類後,是否已必然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不能這樣推論。符合資格與身份已經確立是不同事項;入境事務處列明的確立文件包括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