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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e)類香港永久居民子女年滿21歲後,身分會怎样?

2026年10月1日

第(e)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會在子女年滿21歲時終止。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明確指出,子女年滿21歲時仍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按第(d)類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這是一項獨立申請,不是第(e)類身分自動延續,也不會在未獲批准前視為已取得第(d)類身分。

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哪些子女會按第(e)類取得身分?

第(e)類並不涵蓋所有香港永久居民的子女。香港入境事務處列出的條件包括:

條件 官方內容
子女出生地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於香港出生
父母身分 父親或母親屬第(d)類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父母享有居留權的時間 子女出生時,或子女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父亲或母親其中一人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子女年齡 未滿21歲

因此,單憑父母是香港永久居民,並不足以把子女直接歸入第(e)類;還要符合出生地、父母所屬類別及居留權時間等條件。

年滿21歲後,哪項身分會終止?

年滿21歲時終止的是子女按第(e)類取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後不能再以仍然屬於第(e)類為理由繼續行使該類身分所帶的居留權,但可以另行申請第(d)類身分。

階段 身分安排
未滿21歲且第(e)類身分已確立 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方可行使居留權
年滿21歲時 不再是第(e)類所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年滿21歲後申請第(d)類 可提出申請,但不會因此自動轉為第(d)類永久性居民
第(d)類申請獲批准且身分確立 可按第(d)類行使香港居留權

關鍵是:第(e)類因年齡而終止,以及第(d)類須另行申請並符合條件,是兩項不同安排。年滿21歲不會自動把原有身分轉換成第(d)類。

按第(d)類申請要符合甚麼條件?

官方說明年滿21歲時「仍可申請」,只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不代表必然符合資格或必然獲批。相關審查重點包括:

審查項目 官方列明的內容
入境條件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通常居住期間 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
七年計算方式 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
永久居住地 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表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證明資料 須提供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未滿21歲者的聲明 如申請者未滿21歲,聲明須由其父親、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可作為證明資料的項目包括: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家庭主要成員,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上述項目是官方列出的證明資料例子,不應被理解為已列明某個統一收入金額門檻。

申請後未獲批准前,已經是第(d)類永久性居民嗎?

不是。官方明確指出,聲稱根據第(d)類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批准前,並不具有該項身分。

第(d)類身分確立後,居留權才可行使。永久性居民身分可藉以下其中一種有效文件確立:

  • 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 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申請資格、所需文件、費用及辦理要求可能調整,實際递交前應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及表格為準。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就一定屬於第(e)類嗎?

不一定。子女須在香港出生、父母其中一人屬第(d)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而且該父母在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年滿21歲後,第(e)類身分和居留權會怎樣?

第(e)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會在年滿21歲時終止,不能再把原有居留權視為透過仍然存在的第(e)類身分繼續行使。

按第(d)類申請前,需要在港居住滿7年嗎?

需要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的條件,而且這7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其後還須作出聲明並提供足夠資料。

提交第(d)類申請後,在未獲批准前算永久性居民嗎?

不算。官方明確說明,必須已提出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才可根據第(d)類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

第(e)類身分終止,是否代表必須立即離開香港?

上述官方資格說明直接處理的是第(e)類永久性居民身分的終止及第(d)類申請安排,沒有在所引內容中就個別簽證、逗留條件或離港要求作出決定,不應單憑這項資格規則自行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