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e)類的子女於年滿21歲時,該項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便會終止;屆時仍可按第(d)類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身分確立後才可行使居留權。這是保留申請途徑,並非自動轉類或必然獲批。香港入境事務處按《入境條例》整理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如此列明(資料核實日期:2026-10-01)。
原先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屬第(e)類?
入境事務處就這項子女類別列出的條件為:
- 子女未滿21歲,並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
- 其父或母是屬第(d)類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 在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子女年滿21歲後,終止的是第(e)類項下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官方同時明確指出,子女仍可按第(d)類提出申請。
年滿21歲後按第(d)類申請,要核對甚麼?
「可按第(d)類申請」不代表原有第(e)類身分可以取代第(d)類本身的條件。官方列出的主要條件包括:
| 核對項目 | 官方列明內容 |
|---|---|
| 類別 | 第(d)類以非中國籍人士為對象。 |
| 入境及居住 | 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以上;進入香港可發生於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 |
| 連續居住期間 | 必須是緊接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 |
| 永久居住地 |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按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並提供資料令處長信納。 |
因此,若子女是中國籍,不能只憑其曾屬第(e)類便認定第(d)類資格已經符合;國籍及其他條件均須一併核對。
哪些資料可支持「香港是永久居住地」?
入境事務處表示,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資料可包括:
| 可包括的證明方向 | 官方描述 |
|---|---|
| 慣常居所 | 當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 |
| 家庭成員 | 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 合理收入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這些只是官方列明的可包括資料方向,並不代表每一項必然適用,也不等同完整文件清單。
「可以申請」是否等於必然獲批?
不等同。聲稱按第(d)類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在提出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並不具有該身分。
入境事務處列明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文件包括:
- 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
- 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已附貼於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就按第(d)類申請而言,只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確立後,才可行使居留權。
費用、表格和審核時間是否已有官方數字?
上述入境事務處資格說明未提供這種申請的費用、指定表格、完整文件清單或處理時限,因此不能從「可按第(d)類申請」推算收費、審核速度或結果。申請人應以香港入境事務處最新公告、表格及個案要求為準;以上只作一般資訊。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第(e)類身分會在年滿21歲後自動延續嗎?
不會。相關身分於年滿21歲時終止,但子女仍可按第(d)類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
保留第(d)類申請途徑,是否代表一定獲批?
不代表。申請人仍須符合第(d)類條件、提供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的資料,並獲處長批准。
第(d)類要求的連續7年怎樣計算?
該連續7年必須是緊接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日期之前的連續7年,不能任意拼接其他期間。
哪些資料可支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官方列出的可包括資料方向為:在香港有慣常居所、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以及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如果子女是中國籍,也可按第(d)類申請嗎?
第(d)類官方說明以非中國籍人士為對象,因此不能僅憑子女曾屬第(e)類便認定其符合第(d)類;應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核對國籍及其他適用條件。